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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大额资金入境的合法方式或用途有哪些?钱怎么出去呢?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0-11-23
境外个人大额资金入境的合法方式或用途有哪些?钱怎么出去呢?襄策合规 张平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官方网站通报的形式发布了多起外汇违规案例,以非自然人处罚案例看,主要违规业务类型为:以虚假单证付汇、结汇,内保外贷、分拆;自然人违规主···

境外个人大额资金入境的合法方式或用途有哪些?钱怎么出去呢?

襄策合规 张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官方网站通报的形式发布了多起外汇违规案例,以非自然人处罚案例看,主要违规业务类型为:以虚假单证付汇、结汇,内保外贷、分拆;自然人违规主要涉及:分拆购付汇、通过低下钱庄非法转移资产等。


之前襄策小编已经整理了境内个人资金出境的合规方式,今天来说说境外个人资金入境怎么弄呢?

 

先说说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是什么?

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备注:根据《国家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对“境外”的解释: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

境外并不等于自然的国土疆界之外,而是包括一国领域以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部分。如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

 

说清楚境内、境外,那我们开始谈境外个人经常怎么实现资金入境呢?其实无非就是两大类,一类是投资类一类是经常类。


一、经常类

1、境内购房结汇

境外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可以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从境外汇入购房款,可以持相关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资金划转。

 

常规所需文件如下:

境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商品房销售合同;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境外个人境内工作/学习的证明文件;

 

2、境内售房结汇

境外个人将境内商品房售出后,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经审核通过后,可以将境内商品房售出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常规所需文件如下:

境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商品房转让合同;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

 

3、个人职工报酬结汇

个人职工报酬结汇可以持相关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资金划转。

 

常规所需文件如下:

境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劳动合同;

所在单位出具的人民币收入清单;

税单;

 

二、投资类

一谈到外商投资,离不开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在本法规中,对于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对于可投行业,可以简单总结为只要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基本均可以投资。

 

政策原文如下:“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需要注意的事,每年都会更新,目前实施的版本为2020年6月23日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详见三、附表)

 

 

1、直接或间接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性企业

这个简单点说就是境外个人在国内新成立一家企业,无论是境外个人100%投资,或境外多方100%投资,或境外n%投资+境内(100-n)%投资。投资方式上可能是境外个人直接持股,或通过境外个人在境外成立公司(SPV)后再持股。

那么境外个人可以以投资款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

 

常规所需的文件如下:

境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个人身份证明及签字笔迹的公证认证;

地址证明材料;

 

2、获得境内企业的股份

从境内企业的原始股东购买股份,获得境内企业的股份;境外个人也是以投资款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

常规所需的文件如下:

境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个人身份证明及签字笔迹的公证认证;

地址证明材料;

境内企业原始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境内企业营业执照文件;

境内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境内企业的原始股东名录、新股东名录和占股比例;

转让后境内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清单;

 

3、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境内上市公司会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 号发布)实施股权激励。

根据2019年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公告后的30 日内,在境内上市公司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统一办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也可以来源于从境外汇入的资金。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从境外汇入资金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应当将资金从境外汇入至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外籍员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外籍员工使用其境内外币账户内的资金参与股权激励的,外籍员工应将资金结汇后划入境内上市公司账户或外籍员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常规所需文件如下:

境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劳动合同;

《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登记表》;

境内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包括境内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计划汇入金额等。

境内上市公司出具的外籍员工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外籍员工名单、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

 

三、附表

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

图表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

农、林、牧、渔业

1

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4

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

采矿业

5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

三、

制造业

6

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7

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8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

批发和零售业

11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3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14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5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17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20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九、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2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23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十、

教育

24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

25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一、

卫生和社会工作

26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二、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8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9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30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31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32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33

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

2、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

图表2: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

序号

特别管理措施

一、

农、林、牧、渔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34%。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

采矿业

4

禁止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三、

制造业

5

 

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2 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6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

批发和零售业

8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或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及其辅助业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中国政府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10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只有中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才能经营国内航空服务,并作为中国指定承运人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国际航空服务。)

11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2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和经营邮政服务)、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

电信公司: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且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14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八、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且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16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17

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九、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9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20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十、

教育

21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22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一、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二、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4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25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出版项目。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26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

27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28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29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30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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