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多轮次增增发股份,其他国内公司怎么分一杯羹呢?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1-09-13国内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多轮次增增发股份,其他国内公司怎么分一杯羹呢?
襄策合规 张平
一、项目概述
国内山西某公司A于2016年在美国成立全资子公司B,全资子公司B由当地研发团队及销售团队运营,经营状况良好,但因研发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B公司尚未能“自给自足”,大算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吸引投资方。经过多方交涉和谈判,最终国内上海某公司C、美国当地公司D及自然人E入场,项目分批次进行:
1、首轮投资A出让40%股份,B公司的股份构成为国内山西某公司A持股60%;国内上海某公司C持股30%;美国当地公司D持股5%;美国当地自然人E持股5%;
2、二次增发股份,最终B公司的股份构成为国内山西某公司A持股40%;国内上海某公司C持股54%;美国当地公司D持股3%;美国当地自然人E持股3%;
最终情况国内上海某公司C成为美国B公司最大股东,原A公司成为第二股东。
那问题来了:
(1)上海某公司C及山西某公司A的投资款项怎么出境呢?
(2)或者说仅是首轮投资,上海某公司C把投资款直接给山西某公司A,资金不出境,需要做备案嘛?
(3)分批次投资的情况下如果上海某公司C投资额最大但持股比例不是最大,这种情况下怎么办?(说个好理解的,如天使轮投资100万可能占20%股份,等到A轮投资1000万可能只占5%股份,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
(4)国内公司间转让境外股份怎么合法合规备案?而且非100%股份转移的情况?
(5)跨省的项目,怎么友好地协调多方政府,如各地的发改委、商委、外管局;尤其是外管局?
(6)如果签订多方跨境并购协议或意向书,增加哪些条款可以对收购方有利呢(仅针对国内的资金出境备案而言)?
(以上项目信息均有微调)
二、咨询方案/避雷针
在出具咨询方案前或者是客户在评估咨询方案时,需要先清楚国内各部分对资金出境审批的底层逻辑。对于发改委而言,主要是看项目,一个事情就是一个项目,对于同一个项目,只需备案一次。对于商委而言,主要是看境外标的公司,对于同一个标的公司,只由一个申报主体方。对于外汇管理局而言,主要是看资金,对于同一个标的公司,到底有多少股中方的资金汇出。
那么回归本项目:
1、整体出境方案
无论几次融资,发改委只看申报前最终轮次结果,即国内上海某公司C成为美国B公司最大股东,原A公司成为第二股东。
对于商委而言,最终也是国内上海某公司C成为美国B公司最大股东,原A公司成为第二股东。只是因为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国内公司间的境外股份转让,需先100%划转,再进行变更操作(说直白些就是在系统上,国内上海某公司C先成为美国B公司100%股东,再变更为国内上海某公司C持股54%;国内山西某公司A持股40%;美国当地公司D持股3%;美国当地自然人E持股3%)。
对于外管而言,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原山西A公司进行外汇业务登记变更,变更完成后国内的两个公司均有资格实现资金出境。需要注意的点是山西当地外管局的沟通交涉,怎么让他们接受外地发改委、外地商委出具的境外投资备案结果。
2、部分出境方案微调
(1)若是近是首轮出资的情况下(首轮投资A出让40%股份,B公司的股份构成为国内山西某公司A持股60%;国内上海某公司C持股30%;美国当地公司D持股5%;美国当地自然人E持股5%);不涉及资金出境,那C公司也需在发改委进行并购事项备案,而商委则需山西A公司进行变更;
(2)分批次投资的情况下如果上海某公司C投资额最大但持股比例不是最大,那就需要协调多地的发改委和商委啦因为: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令第11号),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两部委的政策法规在实操中出现不一致的时候,沟通就尤为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