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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许可(备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6-01-13
一、政策依据(一)《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三)《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

一、政策依据

(一)《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第11 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 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 号)

(三)《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 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 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

二、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

(一)新项目备案

1.备案管理的范围及权限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所需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2)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3)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4)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5)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6)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7)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9)申请备案的请示;

(10)国资部门对该项目的备案函(仅国有企业提供)。

(二)已备案项目变更

1.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 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 1 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2.所需材料

(1)项目变更请示;

(2)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

(3)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变更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的可不提供);

(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变更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的可不提供);

(5)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变更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的的可不提供);

(6)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7)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8)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变更投资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的可不提供);

(9)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三)已备案项目延期

1.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2.所需材料

(1)延长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有效期的请示;

(2)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文件);

(4)投资主体关于延期的有关投资决策文件;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三、企业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申报方式

1.申请核准的项目或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上的非敏感类备案项目,可访问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在“政务服务中心”栏目下点击进入“网上政务大厅”,在“事项申报”或“我要申报”栏目下进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申报。

2.向云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非敏感类备案项目,可访问云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yn.gov.cn),在“法人办事”栏目下点击进入“投资审批”,选择“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投资主体也可直接访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yndrc.yn.gov.cn)“政务服务”栏目项下办理。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项目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项目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2.办理。备案机关将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3.办结。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结后,备案机关将上传至申报系统,投资主体可在收到办结信息之后自行登录申报系统下载打印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四、企业备案后注意事项

(一)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具体格式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 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 号文件附件 10、13)。项目完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二)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中方投资额 1 亿美元以上的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合作类项目(不限规模),投资主体应当在每季度末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推进计划等信息。

(三)事前报送拟推进项目情况。中方投资额预计在 5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拟推进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需在项目跟踪推进、开展前期工作或与外方签订协议前与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投资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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