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6-01-13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汇出及汇回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
(二)所需材料
1.前期费用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3.前期费用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3)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前期费用汇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资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 号)
7.《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 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
(二)所需材料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3)视具体变更事项,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3)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
三、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
(二)所需材料
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则需向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境内个人签章)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直接投资主体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上报上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 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 号)
(二)所需材料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以及合同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投资主体依法获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备注:政策依据如有变动,以最新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