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陆设厂与越南设厂的差异对比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3-12-12一、工业用地产权观念的差异
企业在越南寻找工业用地设立工厂时,通常会因为越南也是实行共产主义的国家,而认为在越南投资设立工厂的观念与在大陆设立工厂相同。例如,在寻找工业用地时,以为可以直接向政府租地建厂。然而,经过在越南的考察了解后发现,大部分企业是通过向工业区开发商承租土地来设立工厂。并且认为在大陆是购买土地,而在越南是租赁土地,两者权利内容不同。
实际上,在大陆购买土地也是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并非取得土地产权。因为大陆和越南都实行土地公有制,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差别在于外国人取得的是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而越南人则可以取得永久使用权。
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陆有采取出让、划拨等方式。台商通常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出让工业用地之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自台商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出让期间。因此,台商缴纳的出让金也是50年使用权的代价。
在越南承租工业区土地或一般工业用地设立工厂,根据越南土地法第67条关于有期限使用土地的规定,在越南进行投资项目出租土地的期限不超过50年;对于资金投入大、回收慢的项目,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地区,出租土地的期限不超过70年。
因此,在越南承租土地一般也是50年之使用期限。然而越南是以承租(lease)或再承租(release)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越南土地法第35条关于租用土地的规定,要一次性支付土地租用期限的全部租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名义在越南是承租权,而在大陆是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只是在越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间应自工业区开发商向政府申请取得工业区土地开发时起算50年,经过其整地及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后推出上市,通常要经过至少3至5年时间。台商取得工业区土地之使用权期限,最多只剩下45至47年。因此,在越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间,与在大陆有别。
至于银行融资方面,大陆以出让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可以提供作为担保,在越南以一次性支付几十年租金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提供作为担保。至于大陆所称之土地划拨使用方式,在越南则是采取分配土地方式相对应。
二、土地承租洽谈与签约问题
大陆台商早期设厂,由于大陆经济尚在发展初期,亟需招商引资,同时两岸特殊情况,大陆采取对台商比较宽松与优惠的政策,因此,台商多在争取优惠条件下,以协议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厂。然而,由于经贸环境的变迁,如果决定在越南设厂,台商可能会习惯于比照早期在大陆讨价还价的方式,在越南进行土地承租的洽淡。
然而,由于语言关系以及法制环境观念的不同,在越南进行土地承租设厂洽谈,签订土地承租合同后,如果台商拖延履行支付土地租金,越方会毫不留情地依据合同加计迟延利息,而不像在大陆可以找关系通融。因此,感觉上在越南比较无情。
因此,前往越南投资,在签订土地承租合同时要更加谨慎。因为合同是业主收取租金、台商应负担按期支付租金义务的法源依据,更是发生争讼时法律责任判定的依据。当然,台商也应该检视土地承租合同的权益保障。
例如,业主有完整交付土地使用权的义务让台商取得土地红本的权利义务否则可能发生一些台商所面临的土地承租权利瑕疵无法取得土地红本无法以土地使用权提供银行担保融资贷款的窘境不仅越南如此其他东协国家如菲律宾、印度、马来西亚、泰国等各国的法治观念也是如此。
除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其他各种经营管理所签合同也是如此因此对于合同的审慎签订以及找专业人员的咨询协助相比之下比在大陆设厂更需重视。
三、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问题
有些台湾企业在大陆因为厂房屋生产线产生水污染或空气污染、噪音等问题,面临大陆严格的环保法规,可能会遭受红单、限污令、限产令等处罚,并被要求限期改善。如果台湾企业因环保因素决定在东协国家设厂,应了解东协各国对于环保要求的相关规定,并非所有国家都像大陆一样对环保问题采取宽松态度。以越南为例,在台湾企业聚集的河内周边以及胡志明市周边的工业区,对外商投资设厂所要求的环保标准大多不亚于大陆。因此,工业区会相应投入环保处理设施,并要求进驻的厂商按照环保法规自行投入一定程度的环保处理及循环处理设施,以配合工业区的环保处理机制。
以废水处理为例,如果在越南工业区找地设厂,必须了解工业区的废水处理容量,以争取设厂可以排放的废水处理量,并应了解要做到什么等级的排放标准,这均涉及环保处理所需投入的成本。如果只需要做到B级排放标准,再经过工业区的环保处理系统处理到A级标准再排入河川,则可以减少应付环保检查的风险。如果台湾企业设厂选择工业区以外的私人申请工厂用地,则这些工作都由厂商自己承担经营风险。因此,台湾企业选择在工业区设厂,在承租土地时必须争取废水处理容量,以及约定好废水处理标准到底要达到A级还是B级,并在土地承租合同中载明环保责任分际,以避免产生争议。
四、申请投资执照相关问题
(一)公司注册资金问题
根据《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第23条,外国独资企业的法定资金至少为投资额的30%。对于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在鼓励投资地区投资、造林、大投资项目,可以降低这一比例,但不得低于20%,并应获得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认可。
企业章程应规定法定资金的出资方式和进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按照规定的出资进度出资,并无正当理由,则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撤销其投资许可证。
外国投资者可自行决定对投资额、法定资金的调整,并应获得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的认可。因此,对于注册资本的差异,越南的规定比大陆高,可以高达70%-80%,作为举借外债的额度。但是台商仍应根据实际资金需求,编制财务预算,以避免财务链断裂。
(二)公司经营期限问题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43条,对于投资专案的活动期限有如下规定:1. 经济区内投资项目的活动期限不超过70年。2. 经济区外投资项目的活动期限不超过50年。3. 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实施的投資专案或投资金额大且资金回收慢的专案则期限可以更长一些,但不得超过70年。
(三)外销比例限制问题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10条,越南政府不强迫投资者必须履行以下要求:1. 优先购买、使用国内商品、服务或必须购买、使用国内生产者、服务供应商的商品、服务。2. 商品或服务出口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限制出口商品和服务或在国内外生产商品,提供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值。3. 商品进口的数量和价值与商品出口的数量和价值相当或必须以自己出口来平衡进口所需的外汇。4. 商品生产要达到一定的国产化比例。5. 国内研究开发要达到一定的水准或价值。6. 在国内外某一具体地点提供商品及服务。7. 按越南国家职能部门的要求在某一具体地点设立总部。因此,台商在越南投资设厂,产品并无外销比例的限制,也无强制内购的限制,以及外汇平衡的限制。
(四)东协或越南设厂进口大陆厂之机器设备问题
台商在东协国家设厂时,通常会规划东协厂产线所需之机器设备清单,原则上会考虑优先利用大陆厂闲置之机器设备。虽然这样可以减少资金负担,但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大陆厂之机器设备使用超过10年,已经没有残值,或属于老旧型之机器设备,无法产生竞争力。即使台商有管道报关进口大陆厂之机器设备,但可能让东协厂因为无法转型生产有竞争力之产品而丧失在东协设立新厂的美好意愿。
如果大陆厂之机器设备属于当代新机型而且可以使用,则仍可规划出口供东协新厂进口使用。因为东协会员国间移动可以互免关税,所以在东协无须缴纳关税。但在大陆厂则会发生帐务如何处理的问题,大陆厂之机器设备如何作价出口,以及东协厂如何办理进口手续问题,均应遵守当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