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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 “37 号文” 登记:红筹架构中自然人股东权益翻出的核心流程与避坑策略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5-10-11
在红筹架构搭建中,“境内自然人股东权益翻出” 是关键一步,而 “37 号文” 登记则是这一步的 “合规通行证”。若未完成登记,自然人股东的境外持股、分红汇回、股权转让等均可能触碰外汇监管红线,甚至直接影响企业境外上市进程。本文将···

在红筹架构搭建中,“境内自然人股东权益翻出” 是关键一步,而 “37 号文” 登记则是这一步的 “合规通行证”。若未完成登记,自然人股东的境外持股、分红汇回、股权转让等均可能触碰外汇监管红线,甚至直接影响企业境外上市进程。本文将以某医疗科技企业 “康瑞医疗” 的红筹筹备案例为引,从襄策视角拆解 “37 号文” 的核心定义、登记要求、实操难点与注意事项,为自然人股东合规完成权益翻出提供清晰指引。

一、案例引入:康瑞医疗的上市筹备 ——“37 号文” 登记的关键作用

成立于 2018 年的康瑞医疗(示例名),专注于微创外科器械研发与生产,核心产品已进入东南亚、欧洲市场。2024 年初,企业计划通过小红筹架构赴香港联交所上市,初步方案为:实控人李总与另外 2 名自然人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各自设立 BVI 公司,再通过 BVI 公司持股开曼上市主体,最终由开曼公司通过香港公司返程控股境内运营公司。

然而,在推进架构搭建时,团队却忽略了关键一步 —— 自然人股东未办理 “37 号文” 登记。当券商进场尽调时,明确指出:若 3 名自然人股东未完成该登记,其境外 BVI 公司的持股将被认定为 “违规境外投资”,香港联交所极可能因 “股权合规性瑕疵” 驳回上市申请。

紧急之下,康瑞医疗咨询襄策团队。我们协助梳理了登记流程:先确认 3 名股东均符合 “境内居民个人” 认定,再准备境内企业权益证明、BVI 公司注册文件等材料,最终向企业注册地银行提交申请,完成全部登记,确保上市筹备重回正轨。这一案例深刻说明:对小红筹架构中的自然人股东而言,“37 号文” 登记不是 “可选项”,而是 “必答题”,其合规性直接决定股权架构的有效性。

二、“37 号文” 的核心基础:定义与适用范围

在解析登记流程前,需先明确 “37 号文” 的核心定义 —— 尤其是 “特殊目的公司(SPV)” 与 “境内居民个人” 的认定标准,这是判断是否需要登记的前提。

(一)何为 “特殊目的公司(SPV)”?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简称 “37 号文”),特殊目的公司(SPV) 是境内居民个人为实现跨境投融资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在红筹架构中,SPV 通常是自然人股东设立的第一层离岸公司(以 BVI 公司为主),其核心作用是:作为自然人股东持有境外上市主体(开曼公司)股权的 “载体”,实现境内权益向境外的合规转移。需注意的是,SPV 必须具备 “实际投融资目的”—— 若仅为 “空壳持股” 且无后续上市或融资计划,可能无法通过银行审核。

(二)何为 “境内居民个人”?

“37 号文” 登记仅针对 “境内居民个人”,境内企业股东需通过 ODI 备案实现权益翻出。根据 37 号文及配套指引,“境内居民个人” 主要包括两类:

  1. 中国公民:持有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籍自然人,这是红筹架构中最常见的情形(如康瑞医疗的 3 名自然人股东);

  2. 境外个人但境内习惯性居住: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具体包括

    • 持有护照的外国公民(含无国籍人);

    • 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同胞;

    • 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同胞。

判断是否属于 “习惯性居住”,核心看 “经济利益中心是否在境内”—— 如是否在境内拥有企业、房产、长期工作,而非单纯 “短期停留”。实践中,银行会要求提供境内工作证明、房产证明等材料佐证。

三、“37 号文” 登记的实操要点:

“37 号文” 登记的审批权限已下放至银行(2015 年汇发〔2015〕13 号文规定),自然人股东需向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提交申请,而非直接向外汇局申请。结合襄策实操经验,登记流程与核心材料如下:

(一)登记流程:

  1. 前期沟通:自然人股东先与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通常选择企业开户银行,沟通更顺畅)的 “资本项目部门” 对接,明确银行的审核要求、材料清单(不同银行的细节要求可能存在差异,需提前确认);

  2. 材料准备:按银行要求准备全套材料(详见下文),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如 BVI 公司注册文件需经公证,境内权益证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3.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 形式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实质审查看 “境内权益真实性”“SPV 设立目的合理性”(如是否有明确的上市或融资计划),审核周期通常为 20-40 个工作日;

  4. 完成登记:审核通过后,银行会为自然人股东出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即 “37 号文登记凭证”),登记完成。

需特别注意:登记完成后,若后续 SPV 的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如引入新股东、变更注册资本),需在 30 日内到原登记银行办理 “变更登记”,避免合规风险。

(二)核心材料清单:银行审核的 “关键依据”

不同银行的材料清单略有差异,但核心材料基本一致,关键材料包括:

  1. 自然人股东身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确认)、护照复印件(若有境外居留权);

  2. 境内权益证明文件:

    • 境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境内企业章程(需体现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

    •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如工商登记档案、股东会决议);

    • 境内企业最近 1 年度审计报告(证明企业权益真实,无重大亏损);

  3. 境外 SPV 相关文件:

    • BVI 公司注册证书、章程(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 BVI 公司股权结构证明(明确自然人股东为唯一实际控制人);

  4. 投融资计划文件:

    • 境外融资或上市计划书(说明 SPV 的设立目的,如 “为实现康瑞医疗赴港上市,持有开曼公司股权”);

    • 若已与券商、投资方签订协议,需提供协议复印件(佐证计划真实性);

  5. 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银行提供模板,需自然人股东签字);

    • 境内企业出具的 “权益归属证明”(确认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境内权益合法,无股权纠纷)。

襄策提示:材料准备的核心是 “证明境内权益真实、SPV 目的合规”—— 若银行认为材料不足以佐证,可能要求补充文件(如境内企业的纳税证明、业务合同),需耐心配合。

四、“37 号文” 登记的实操难点与襄策建议

在实际办理中,自然人股东常因对政策理解偏差、材料准备不充分导致登记延误,结合襄策经验,核心难点与应对建议如下:

(一)难点一:出资方式的限制 —— 大多认可 “境内企业权益出资”

37 号文虽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可通过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但实务中,银行大多只接受 “境内企业权益出资”(即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作为对 SPV 的出资),现金、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很难通过审核。

原因在于:银行需确保 “出资来源与境内权益直接相关”,避免资金来源不明(如规避外汇管制的 “地下钱庄” 资金)。例如,部分案例最初计划以 “个人现金” 对 BVI 公司出资,被银行明确拒绝,最终改为以 “持有的***股权” 出资才通过审核。

襄策建议:提前与银行确认出资方式,优先选择 “境内企业权益出资”,并准备好持股证明、审计报告等材料,佐证权益的真实性与价值。

(二)难点二:境内企业有复杂股东结构 

若境内企业股东结构中包含国有资本、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银行会 “加强审查力度”—— 担心存在 “国有资产流失”“股权代持” 等风险,甚至可能拒绝办理登记。

实践中,为避免影响登记进度,大多数企业会选择 “先清理复杂股东,再办理 37 号文登记”:例如,信托计划可通过 “受益人还原” 转为自然人直接持股。需注意:清理过程需符合国有资产管理、信托监管等相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合规风险。

(三)难点三:登记时间节点的把握 —— 需与红筹架构搭建同步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版)》,办理 37 号文登记时,需 “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 即需向银行披露已搭建或拟搭建的红筹架构(如 SPV 如何持股开曼公司、开曼公司如何通过香港公司返程控股境内运营公司),不能 “孤立办理 SPV 登记”。

实操中,登记时间节点需与架构搭建节奏匹配:通常在SPV 设立完成后、开曼公司设立前启动登记,或在开曼公司设立后、香港公司返程收购境内股权前完成登记。核心原则是:在 SPV 发生实质性股权变动(如持有开曼公司股权)前完成登记,避免 “先持股、后登记” 的违规情形。

若在 37 号文实施前(2014 年)已设立 SPV 但未登记,需向银行提交 “补登记申请”,并详细说明未登记的原因(如 “此前不了解政策要求”),但补登记审核极严,通过率较低,需做好多次沟通的准备。

五、“37 号文” 登记的合规意义:影响境外上市的 “关键一票”

对计划通过红筹架构境外上市的企业而言,“37 号文” 登记的合规性是境外交易所(如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重点关注的内容,未完成登记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1. 自然人股东面临行政处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可能被处以 “警告”“罚款”(罚款金额通常为违法金额的 30% 以下),甚至被列入 “外汇违规黑名单”,影响后续个人跨境金融业务;

  2. 企业上市受阻:境外交易所会认为 “自然人股东的境外持股存在合规瑕疵”,要求企业整改(如补充登记),整改期间上市进程需暂停,若整改不及时,可能导致上市申请被驳回;

  3. 资金汇回受限:未完成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其从境外 SPV 获得的分红、股权转让款等,无法通过合法渠道汇回境内,只能通过 “地下钱庄” 等违规方式,面临资金损失、法律风险。

六、结语:“37 号文” 登记 —— 自然人股东权益翻出的 “合规基石”

“37 号文” 登记看似是 “流程性手续”,实则是红筹架构中自然人股东权益翻出的 “合规基石”—— 其核心价值在于 “将境内自然人的境外持股行为纳入监管框架,实现合规化、透明化”。

对自然人股东而言,办理登记时需牢记三个核心原则:“提前沟通银行”“材料真实完整”“匹配架构节奏”,避免因细节疏漏导致登记延误。若遇到复杂情形(如自然人股东有境外居留权),建议尽早引入专业团队,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计登记方案,确保合规与效率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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