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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入要不要报、怎么报?详解版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5-09-28
王先生(化名)在伦敦工作多年,6月的一通电话打断了他周末的下午:税务局提醒他核查近几年在美股/港股账户的收入并作出申报。王先生第一反应是:我在外面有收入,但那些钱都已在国外缴税了,难道还要在国内再交一次?这类疑问,最近几个···

王先生(化名)在伦敦工作多年,6月的一通电话打断了他周末的下午:税务局提醒他核查近几年在美股/港股账户的收入并作出申报。王先生第一反应是:我在外面有收入,但那些钱都已在国外缴税了,难道还要在国内再交一次?这类疑问,最近几个月来接连不断——税务机关通过国际信息交换,开始把“看得到”的数据变成了“可核对的证据”。

一、为什么会接到税务局的电话/短信/APP提醒?——CRS与信息交换的“可视化”

自2014年OECD推动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AEOI),并以**共同申报准则(CRS)**为核心框架以来,全球已有百余国家和地区加入信息交换网络。中国在本地化立法并开展跨境信息交换后,税务机关可以周期性获得境外金融机构报送的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账户余额、年度利息/股息/出售金融资产所得等关键信息)。因此,税务机关收到CRS数据后,会向相关地方税局推送线索并启动对可能存在未申报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提醒与自查。

实务要点:CRS覆盖面广,包括银行、券商、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参与司法区(例如中国香港、新加坡、BVI、澳大利亚等)都在交换网络内,意味着这些地区的账户信息能够被传回中国税务机关以供核查。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二、接到通知就一定要补税吗?接到通知与纳税义务的关系

要点很严肃也很简单:接到通知只是税务机关发现线索并要求你配合自查;是否存在纳税义务,仍然取决于法律要件(你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所得性质与来源地、是否已经在境外实际征税并满足抵免条件等)。换言之,“没接到电话 ≠ 没纳税义务”,而“接到电话 ≠ 必然构成偷税”。不论是否接到通知,纳税义务的产生与滞纳金的起算按法律规定确定,滞纳金会一直累积到税款实际缴入国库为止。 

三、哪些境外收入属于应税范围?税率如何计算?

常见应税项目(中国税收居民)

1.投资类收入(比例税率20%):

存款利息、境外股票股息/红利(美股、港股)、境外证券、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理财产品收益等。按照现行实践,这类投资所得通常适用20%比例税率(即税基×20%)。在计算时,可就发生的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合理列支或争取扣除。

2.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类(超额累进税率3%-45%):

如果个人在境外获得劳动性收入,需要按国内税法将其与境内工资合并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3%-45%)并合并年度所得计算。有关居民/非居民身份的判定将直接决定这些收入是否全部纳入中国税基。

3.境外不动产出租所得(20%):

房屋租金等财产租赁所得通常适用比例税率(20%)。 

提醒:不同所得所属“性质”与“来源地”判定非常关键(例如某些H股股息在实务上可能被认定为“境内来源”),因此不要仅凭“钱从国外账户打来”就武断结论。应当从交易合同、付款方、登记地、分红来源等多维度判断。 

四、股票买卖的盈亏能否抵扣?

实践中并无全国一致判例或统一口径,地方税务实践存在差异,总体上可观察到两条主流做法:

相对宽松的做法:允许同一纳税年度内股票交易的盈亏互抵,按净额计税(但多数情况下不允许跨年度亏损结转抵减)。有些税务机关在经案情陈述和资料举证后接受纳税人按净收益计税。 

严格做法:将股票交易收益视为按次征税,视同“财产转让所得”或单笔收益,逐笔计税,不允许抵扣同年度内其他交易损失或跨年度抵减(局部地区采纳)。 

案例示范(简明数算,务必按实际凭证核对):

案例 A(同年互抵,被接受):2024 年卖出股票 A 盈利 180 万元,卖出股票 B 亏损140 万元 → 按净盈利 40 万元计税,税额 = 40 万 × 20% = 8 万元。

案例 B(不可跨年互抵):2023 年卖出股票 C 亏损 80 万元,2024 年卖出股票 D 盈利 80 万元 → 2024 年通常按 80 万全额计税,税额 = 80 万 × 20% = 16 万元。

实务建议:若要争取“同年净额计税”,必须准备完备的券商对账单、资金流水、交易合同与损益明细,并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据理陈述。不同省市的接受程度不同,必要时请律师或税务师协助谈判。

五、我是“在外面生活/取得外籍身份”的人,是否仍属中国税收居民?

判断税收居民身份的关键链条(实务上决定能否被征收“全球所得”):

1.是否在中国有“住所”(注意:住所法律概念并非等同于房产;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中心等因素)——若被认定在境内有住所,则无论当年是否居住满183天,通常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2.若无住所,则按居住天数判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纳税年度内累积)通常认定为居民。

3.双重居民:若同时满足中国与他国的税务居民判定(例如在澳大利亚有税务居民身份),则应根据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tie-break / tie-breakers)”判断最终居民身份,通常按:永久性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居所 → 国籍的顺序决定。 

注意:移民/取得外籍并不自动消除以往年度在中国的税务义务。税务机关可能对移民前的境外收入进行追溯核查。建议在做出移民或长期外居决定前,先完成历史税务合规梳理并与税务/律师沟通。

六、申报时间、滞纳金与追溯期

1.标准申报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居民个人在取得境外所得后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申报期(即 2024 年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在 2025-03-01 至 2025-06-30 期间申报)。税务机关会提供个人所得税 APP 等线上渠道预填服务。

2.滞纳金计算: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万分之五/日加收滞纳金(折合年化约 18.25%)。滞纳金从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直到税款实际入库日为止。

3.追征期限: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失误欠缴的税款可在法定追征期内(通常为 3 年或 5 年)进行追征;但若构成偷税漏税、情节严重,税务机关对税款的追征不受同样期限限制,并且可能采取更严厉的处罚。

实务警醒:即便当年未收到提醒,事后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再申报,将额外引发滞纳金与可能的罚款。因此建议早做自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申报。

七、收到税局提醒后应如何自查?

建议的“十项准备工作”(由浅入深,按优先级)

1.锁定税收居民身份:结集户籍资料、家庭成员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工资/公司/主要投资地)、居住天数记录(出入境记录、机票、住宿凭证)。

2.梳理境外账户名单:列出近三到五年所有可能的境外银行、证券、基金、信托账户(含配偶/受益人名下可疑关联账户)。

3.归集交易与收入凭证:银行对账单、年终报表、股息/分红支付凭证、买卖成交单、券商结算单、代扣税凭证(如境外已预扣税证明)等。

4.计算应税额:按中国税法对利息、股息、转让收益分别计算应税基数,并列示可抵扣费用(佣金、手续费、合理成本)。如有跨年度交易,明确各笔交易所属纳税年度。

5.核对境外已纳税额并准备抵免材料:尽量获取境外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理机构出具的完税凭证、扣税凭证或银行扣税证明(用于申请外国税额抵免)。根据实务,纳税人可在一定期限内追溯申请抵免(以公告与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证据清单(务必留存原件或可验证的电子证明)

  • 境外账户年度对账单与流水(含开户信息)

  • 券商交易结算单与交割单(含买入卖出时间、数量、金额)

  • 股息/分红发放明细与支付凭证

  • 境外税收完税证明或代扣税款凭证(银行/券商扣税记录)

  • 与所得相关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尤其是服务/劳务类)

  • 出入境记录与长期居住证明(用以判定税收居民身份)

  • 小贴士:境外完税凭证往往与抵免资格密切相关;如果国外税单难以获取,可尝试由银行或券商出具扣税记录作为佐证,并在向税务机关申请抵免时说明情况。部分法院与税务实务意见支持在合理情形下接受替代性证据,但具体可行性需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八、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司法区,它们会“把信息传回中国”吗?

简短结论:会,而且已经在传。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均为CRS网络的参与或签署成员,依据各自的法律框架实行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年度报告,相关报告(如中国为目标居民信息)会通过互惠或多边渠道(例如MCAA)被交换到中国税务当局。也就是说,持有中国香港、新加坡或澳大利亚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其账户和收入信息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获取并用作合规风控线索。 

举例说明:

中国香港:早在 2018 年前后就启动与其他司法区的首轮信息交换并在本地立法实施AEOI/CRS规则;香港的金融机构需向税务局报送境外账户持有人数据。 

澳大利亚:作为 CRS 多边框架的签署方与参与国,其金融机构也按照 CRS 要求收集并交换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信息。

九、被税务机关约谈或稽核时的实务应对

1.接到电话/函件后不要惊慌、也不要回避:按税务机关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提供所需材料;若确有疑虑,建议以书面形式请税务机关明确所需材料与时间表,并同时准备事实与证据链。 

2.材料先行、口头陈述谨慎:口头说明可能被误解或记录,建议通过书面或律师代理形式与税务机关沟通;若需要现场约谈,律师或税务顾问陪同能有效保护纳税人陈述权利并确保事实表述精准。

3.争取行政和解或合理减免:在可争议事项(如是否跨年抵扣、所得认定等)上,可以通过事实证明、法律解释与案例佐证争取税务机关采用较为宽松的处理方式(例如接受同年净额计税、认可合理费用扣除、接受替代性完税凭证等)。

4.若被认定存在逃税嫌疑:情节严重者税务机关可能移送司法机关;此时需尽快聘请律师,积极配合并评估是否存在减轻、从宽处理的事实理由(如主动补税、主动披露并配合调查)。

十、常见问题速答

  • Q:已在国外被预提税,是否还能申请抵免?
    A:通常可以在中国申报时申请外国税额抵免,但需要满足完税凭证等证据要求,且抵免时限与具体规则依公告与税务机关实务而定。建议尽早保留并提交相关完税证明。 

  • Q:我2023 年有亏损,能否抵减 2024 年盈利?
    A: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同年内盈亏抵减;跨年度抵减通常不被接受,除非税务机关另有明确接受。务必携带完整交易对账与结算单据争取核准。

  • Q: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是否只有补税与滞纳金?
    A:除了补税与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在查明纳税人故意隐瞒或提交虚假材料时,还可按规定处以罚款(欠税额的若干倍)并采取保全措施,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CRS 将跨境金融信息“可见化”,对个人全球资产与跨境收入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接到税务机关的提醒,并不意味着一切皆是坏事——主动自查、及时补报、并以充分证据争取合法减免,往往能将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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