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下的“隐身术”失效:中国高净值人士的离岸结构已无秘密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5-09-17过去,中国富豪在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阿联酋设立公司、基金和信托,常常寄望于“离岸隐身”。但在CRS(共同申报准则)全球税务透明网络下,这些架构正逐渐失去遮掩功能。
CRS的核心逻辑很简单:只要账户背后真正的“控权人”是中国税收居民,无论他藏身在多少层壳公司或信托之下,当地银行和金融机构都会将信息“穿透”识别,并通过OECD的共通传输系统(CTS)自动回传给中国税务总局。
1. 谁是“被动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E)?
OECD规定:所有非金融实体(NFE)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类。只要不满足“主动”条件,就一律归为“被动”。
收入/资产双50%规则:若超过一半收入来自利息、股息、租金等被动收益,且超过一半资产用于产生这些收入,那么就是被动。
非参与辖区的受托人管理投资实体:如果某投资实体注册在未加入CRS互换网络的辖区,并由另一金融机构管理,则会被强制降格为被动NFE。
一旦被动NFE身份成立,金融机构就必须穿透到控权人(通常是持股≥25%的人,若无则锁定高级管理层),收集其身份与税籍信息,并上报。
案例:
Z先生的百慕大基金
Z先生是中国税收居民,他在百慕大注册了基金公司A,由开曼的一家持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投资。百慕大并非CRS参与方,于是公司A被自动认定为“NPJ受托人管理投资实体”。当公司A在新加坡银行开户时,银行会把Z先生的身份与账户余额直接上报给新加坡税局,再经CRS传回中国。
换句话说,不论Z先生多么用心设计“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最终还是无处遁形。
2. 各地法规如何定义“被动NFE”?
无论在香港、新加坡、BVI还是阿联酋,本地法规几乎照搬OECD标准:
香港:《税务条例》及税局指引明确规定,除非符合“主动”条件,否则就是被动。
新加坡:银行在审核自我证明表时,若无法确认“主动”,则直接判定为被动。
BVI:信托若不是金融机构,就一律被视为被动。
阿联酋:财政部指引中明确写道,“任何不符合主动标准的NFE都是被动NFE”。
换句话说,无论在哪个离岸中心,结果几乎一致:只要架构本身没有实质业务,就会被穿透到背后的中国控权人。
3. 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主动NFE”?
“主动”身份就像一块护身符,不需要银行穿透到控权人层面。常见情形包括:
经营性公司:过去一个会计期内,被动收入和被动资产都低于50%。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
政府实体、央行、国际组织:天然豁免。
非营利组织:公益性、不分红。
新设初创(24个月内):仍处于筹建阶段,无被动收入。
清算/重组中:前身为主动公司,暂时停止经营。
集团融资中心:为非金融集团内部提供融资或持有专利。
案例串联:
香港上市平台公司
A股某企业在港设立,并发行GDR。其收入主要来自主营业务,利息收入仅占10%。→ 主动NFE,银行只报公司账户,不必穿透大股东。BVI科技初创
Z先生注册公司,用于持有无形资产,公司成立不足两年且尚无收入。→ 暂时属于“新设主动NFE”。两年后若仍无实质经营,则需重新评估。
这些案例揭示了“主动”与“被动”的最大分野:有没有真实经营、是否在CRS参与辖区、能否挂上豁免身份。
4. 现实冲突与警示
NPJ受托人管理条款:让大量原本以为“安全”的基金和信托直接降级为被动NFE,控权人无可避免被披露。
25%持股线并非护身符:若无人达到该门槛,银行依AML规则,仍会把高管认定为控权人并上报。
阿联酋的双重审核:即使声称是主动NFE,还需满足当地“经济实质规则”(ESR),例如办公场所、雇员、管理真实存在。
分类随时变化:收入比例、上市状态或架构调整,都会触发身份重评。今天是主动,明天可能就变成被动。
总结
在CRS网络下,离岸架构已无法保证隐身。无论在香港、新加坡、BVI,还是阿联酋,中国税收居民的资产最终都会被穿透回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