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常见问题汇总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1-12-15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常见问题汇总
一、跨境信贷业务
1.问: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外债额度吗?
答:可以,外资企业举借外债不受成立时间的限制,可以选择“投注差”模式或宏观审慎模式申请外债额度登记。如外资企业选择“投注差”模式,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实际可借外债额度为其“投注差”与外方注册资本的到位比例之乘积。如外资企业选择宏观审慎模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外资企业外债额度上限为其最近一期净审计报表的净资产的2倍。
2.问:目前境内个人的外债尚未开放,境内个人不得以归还借款的名义购汇还款给境外个人,那么境外个人能以还借款名义汇给境内个人吗? 答:不能。境内个人对外直接的债权债务均属于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境内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放款,因而也不应发生境外个人归还境内个人贷款的业务。
3.问:外债专户销户需要什么资料?需要外管局核准件吗?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企业外债销户直接在银行办理,可凭销户申请、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办理,银行须核实外债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新的提款,外债销户无须外汇局核准。
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1.问:境内个人可以通过境外银行、境外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答:目前,境内个人仅可以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或者通过港股通、沪股通等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2.问:如果境内个人或者境内机构在境外持有合法外汇(如个人每年额度内的外汇存款,境外继承,出口收益,境外投资收益等),直接在境外用自有合法外汇开立境外股票账户,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会受到境内法律限制吗?合法吗?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境内机构在境外合法持有外汇的前提是经外汇局批准在境外合法开立外汇账户将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且存放境外的外汇其合法支出中不包括投资境外证券。境内个人额度购汇汇出境外需有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用途,不包括投资境外证券。因此问题中提到的用自有外汇合法投资境外股票的情形均不存在。
三、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1.问: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
答:按照《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7版)》5.1条要求的材料办理。
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能够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的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三)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四)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附个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股权激励类型等);(五)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六)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变更登记时提供如下材料:(一)书面申请(重大变更事项的描述);(二)原业务登记凭证;(三)最新填写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四)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五)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拟移民财产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是否要提供收入来源证明?
答: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总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下,无需提交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只需声明来源。但对于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可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并征询相应级别公安,司法部门意见。
3.向外籍儿子赠与金额,汇出国,每年限额多少?
答: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孩子为未成年人,因抚养需要汇出资金的,可按赡家款在年度总额内购汇汇出,或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办理不占用额度的赡家款购汇汇出。如孩子为成年人,属于捐赠行为,由于境内个人向境外捐赠属于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因此不能汇出。
四、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问:FDI企业注销申请将原始汇入的资本金汇给境外投资方,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如何操作?
答:FDI企业注销,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之后,根据注销登记生成的跨境流出额度办理资金汇出。注销登记和资金汇出应分别按照《资本项目操作指引(2017版)》6.4条和6.21条要求的材料办理。
2.问:请问境内直接投资过程中外商资本金实际汇出国家与其注册国别不一致,但出资人名称一致,是否可正常办理?
答:应进一步了解实际汇出国家与注册国别不一致的具体原因,如果属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同一外方投资者,可以正常办理;如果不属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同一外方投资者,在了解清楚不一致的原因可以排除违法违规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但经办银行应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提示,后续因该项不一致引起其他问题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同时,经办银行应在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为: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
3.问:境内企业A和境内企业B共同在境外投资设立了一家境外公司C,B未向C注资,现B将其在C占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境内公司D,请问对于这个股权转让事项A、B、C、D各自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由谁向银行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假设发生上述股转之前,A或B已经按规定办理了C的外汇登记,那么在B未向C注资的情况下,B将其在C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D,可由B(也可以A)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C的股权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等企业有权部门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问:外国投资者参与境内土地使用权竞标时如何办理资金划转?
答:外国投资者在参与境内土地使用权竞标时,可以按如下程序办理:(一)境外参与竞标时将资金直接支付至土地出让的专门部门开立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二)如果竞标失败,竞标保证金直接由银行办理原汇路汇出境外;如果竞标成功,外国投资者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银行将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原币划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三)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土地价款。
五、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需要通过境外放款专户办理,是否每笔境外放款对应一个专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有关规定,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2.问:境内公司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原境外子公司以前年度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利是否可以收回?
答:在境内公司出让境外子公司股权以前,境内公司作为合法股东可以收回从境外子公司分得的利润。
3.问:境内企业计划在境外设立分公司(非子公司),商务局和发改委的备案审批手续尚未办完,先需向境外支付办公场所租金,可否以境内公司与境外房屋出租合同为依据,进行支付?
答:境内企业在获得商务局和发改委的备案或审批手续前,如果因为境外投资(含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而急需支付境外办公场所费用的,可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7.1的有关要求,在境内企业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之后汇出相应的前期费用。
4.问:境内个人境外投资企业分红能否汇回?能汇回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怎么申报,可否直接结汇,如果汇回是通过境外企业汇回还是境内个人的境外账户汇回?
答:这个问题需要先了解一下问题中的境内个人开办境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范围内的业务并且是否履行过相关的登记和手续,如果属于37号文规范的业务并且履行了相关手续,属于境内个人的利润应由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境内,境内个人收汇时应向结算银行提交有关利润分配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申报后可以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