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少企业而言,税务风险往往意味着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很少会将出口管制、人员派遣或者数据跨境与税务管理联系在一起。然而,《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释放出的一个重要信号在于,对外投资中的税务合规已经越来越依赖其他合规制度的支撑。技术能否出境、人员如何派遣、数据是否可以跨境流动,看似分别属于出口管制、人力资源管理和数据安全领域,但一旦基础合规存在瑕疵,税务处理往往也会受到连锁影响。 这种变化意味着,税务管理已经不再是财务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工作,而需要法务、税务、业务、信息安全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对于企业而言,真正需要关注的,并不是税务机关是否会直接介入这些事项,而是相关行为一旦违反前置性监管要求,原本可以享受的税收待遇、税前扣除资格甚至跨境交易安排,都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技术出口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近年来,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层面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收优惠制度。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也可以依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些政策长期以来都是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重要税收支持。 但税收优惠并非当然取得,其前提始终是技术出口本身符合法律规定。 《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提出,对外投资涉及技术出口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属于禁止或者限制出口范围的技术,如果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向境外转让,不仅可能面临行政监管风险,也可能失去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资格。 例如,根据《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技术的转让所得,不适用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直接或者间接持股达到100%的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技术转让,同样不能适用相应优惠。换言之,即便企业完成了技术许可、取得了技术转让收入,如果交易本身不符合政策要求,其税务处理结果也可能与企业预期存在较大差异。 增值税层面的逻辑亦是如此。现行规定要求,企业申请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时,需要依法完成合同认定、主管部门审核以及税务备案等程序。如果技术出口本身无法取得相应认定意见,后续税务备案自然难以完成,免税待遇也将失去适用基础。 这意味着,在跨境投资背景下,出口管制制度实际上已经成为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重要前置条件。企业关注的重点,不应仅停留在交易是否完成,更应放在交易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备以及相关审批是否已经取得。 类似的问题,同样出现在跨境人员派遣过程中。 伴随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赴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建设工厂、承接工程或者提供技术服务,跨境人员流动已经成为国际化经营的常态。但实践中,企业往往更加关注签证、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安排,而容易忽视其中隐藏的税务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最值得关注的是境外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PE)的认定问题。 按照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及东道国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因长期派驻员工、持续提供服务或者拥有固定经营场所而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则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通常需要在东道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国家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虽然存在差异,但持续经营、固定经营场所以及人员活动范围,始终是判断的重要依据。 不少企业在境外开展项目时,最初只是短期派驻技术人员提供支持,但随着项目周期不断延长,派驻人员逐渐增加,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最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满足了当地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条件。一旦如此,不仅企业需要承担境外纳税义务,还可能引发总部与境外机构之间利润划分、双重征税等一系列后续问题。 与此同时,被派遣人员自身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不容忽视。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一般应作为中国税收居民,就境内外所得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于长期外派员工而言,其税收居民身份并不会因为赴境外工作而当然发生变化,而应结合具体居住时间、住所情况以及税收协定规定综合判断。 近年来,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不断完善,跨境收入信息透明度持续提升,境外取得工资薪金、股权激励、投资收益等未依法申报的风险明显增加。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仅2026年前五个月,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累计补缴税款约130亿元。这一数据也反映出,境外收入申报已经成为税务机关持续关注的重要领域。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