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上所谓的CRS“筹划方式”是否靠谱?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5-12-31在CRS和反避税规则持续强化的背景下,市场上仍普遍存在一些被反复提及的所谓“筹划方案”或“替代路径”。这些方案通常以“阻断CRS信息交换”或“延迟纳税义务”为卖点,但其合规性、稳定性以及长期可行性,均有必要从法律和监管视角进行重新审视。
以下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几类“筹划方式”进行逐一分析。
(一)将资金转移至非CRS交换国家或地区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超过百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信息自动交换体系,但仍有部分司法辖区未正式参与CRS,例如美国、泰国、柬埔寨、中国台湾地区、迪拜、越南等。因此,市场上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将金融资产转移至非CRS交换国家,即可在制度层面规避信息交换,从而降低被中国税务机关掌握的风险。
然而,从合规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这一做法并不构成稳健的筹划路径。
首先,CRS的覆盖范围具有持续扩张性,未加入CRS的国家和地区并非“永久安全区”,其未来是否加入、何时加入,均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以信息透明化为趋势导向的国际税收合作框架,决定了“制度套利窗口”本身具有明显的时间成本。
其次,即便相关资金存放于非CRS交换国家,但若账户主体在CRS成员国开立账户,或通过CRS成员国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仍可能因穿透识别实控人而被纳入信息交换范围。现实中,资金不可能长期仅在非CRS国家之间封闭流动。
再次,CRS并非唯一的信息交换机制。即便某国未参与CRS,其仍可能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或其他国际合作机制,与中国实现税务信息交换。例如,柬埔寨虽非CRS参与国,但中方仍可依据中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信息交换条款,依法获取相关涉税信息。
最后,也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将资产转移至非CRS国家,反而可能面临更高的整体税负与合规成本。以美国为例,其虽未参与CRS,但通过FATCA体系与多国开展广泛的信息交换,同时作为全球征税国家,其税负水平、申报义务和合规审查强度,均显著高于中国。贸然将资产配置至此类司法辖区,往往“避险不成,反增风险”。

(二)通过移民或身份规划改变税务居民身份
另一类常见观点认为,只要通过移民、取得他国护照或永久居留权,即可改变自身的税务居民身份,从而使CRS信息不再交换回中国。
需要明确的是,CRS的信息申报和交换依据为税务居民身份(Tax Residency),而非国籍或护照。是否构成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居民,取决于一系列实质性连接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拥有固定住所、是否在当地工作或经营、是否在当地纳税,以及是否满足居住时间(如183天规则)等。
因此,仅仅取得某国国籍、护照或永久居留权,并不当然意味着税务居民身份的转移。实践中,单纯以“换护照”为目的进行身份规划,往往难以经受税务机关的实质性审查。
相较而言,即便尚未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仅持有长期工作签证(如新加坡EP、香港工作签证),只要能够在当地形成真实、稳定的工作与居住事实,反而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当地税务居民。这类税务居民身份的“做实”,通常需要较长时间与持续合规行为,而非一次性安排。
(三)通过年末转移资产规避CRS申报
还有一种操作层面的误区,认为只要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前将金融账户资产转出,即可避免年末余额被申报和交换。
根据OECD发布的《共同申报准则整合文本(2025)》,申报金融机构所需报告的信息,并不仅限于年末账户余额,还包括年度内计入账户的利息、股息、其他收入以及金融资产处置所得。因此,年末转出资产只能影响账户余额,并不能消除年度收入数据被申报和交换的事实。
理论上,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账户余额变化与年度收入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资产规模进行合理推断。此外,频繁的大额资金调动还可能触发反洗钱监测机制,引发额外的合规风险。
(四)通过离岸信托切断权属关系
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离岸信托是少数具备明确法律基础、能够实现风险隔离效果的结构性安排之一。其核心法律逻辑在于:通过真实、不可逆的所有权转移,使相关资产不再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而归属于信托本身。
与离岸公司不同,离岸全权信托中,委托人通常需放弃对信托财产的实质控制权。目前实践中,尚无将此类信托穿透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并适用视同分红规则的明确先例。
但需要特别澄清的是:
第一,信托结构并不能阻断CRS信息交换。信托作为金融机构,其账户信息仍会被依法交换;
第二,信托不产生“视同分配”问题,其内部资产增值不会直接构成委托人当期应税所得;
第三,只有在信托向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时,才会在受益人层面触发潜在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且具体税负取决于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及适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