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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境外投资业务办事指南

录入编辑:襄策合规 | 发布时间:2023-07-28
一、境外投资定义及相应管理方式(一)定义:本指南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法人通过新设、并购、股权置换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

一、境外投资定义及相应管理方式

(一)定义:本指南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法人通过新设、并购、股权置换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1.商务部门行使境外投资管理职能主要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商务规字〔20215号)。

2.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实施分类管理方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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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情形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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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规定,境外企业(机构)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是境外投资合规经营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流程如下:

(一)境外企业(机构)在完成境外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境内主体需在“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录入报到登记信息后打印《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表》,并将境外企业(机构)注册登记文件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二)企业持加盖境内主体公章的《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表》(一式一份)至省商务厅加盖公章。为优化对企服务,减少企业省内跑动次数,我厅可受理企业以快递形式办理。

(三)境外企业(机构)持省商务厅加盖公章的《境外中资企业报到登记表》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办理报到登记。报到登记回执联原件企业自行留存,扫描件上传至系统。我驻各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联系方式,请登录商务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mofcom.gov.cn/mofcom/shezhi.shtml)。

(四)在中国香港设立的企业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办理报到登记(地址:香港干诺道西160号,电话:00852-23087983);在中国澳门设立的企业向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经济部办理报到登记(地址: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03号;电话:00853-68851166)。

四、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

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企业,即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再投资实体企业的,境内主体应填写《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并向所属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流程如下:

(一)境外企业在完成再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30天内,境内主体需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已设立境外企业再投资备案列表”中选择“新增再投资”,按提示录入再投资企业的有关信息,保存并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后加盖公章。

(二)境内主体将再投资报告表扫描上传至系统,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完成报告手续。

五、统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年报、月报是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境内投资主体需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及时填报境外企业的月报和年报。

(一)填报月度报表

凡境内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或对现有境外企业新增投资,境内投资主体汇出每笔资金后,需于次月10日前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月报,没有按时录入的应在下一月份的月报中补录。在系统主页面点击“月报信息管理”,进入月度报表页面,填报有关数据,保存并上报。

(二)填报年度报表

每年620日前,境内投资主体需填报年报报表,包括《境内投资者基本情况》《境外企业基本情况》《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情况》《成员企业间债务工具情况》《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情况》《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等表格。在系统主页面点击“年报信息管理”,进入年报报表页面,填报有关数据,保存并上报。具体要求和时限等,以省商务厅当年通知为准。

六、备案(核准)报告

依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商办合函〔2019176号),企业每年3月及10月需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进入“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按照“业务办理”-“业务类”-“备案(核准)报告”-“半年报”-“填报”的路径打开填报页面并完成填报。具体操作要求和时限等,以省商务厅当年通知为准。

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规函〔2021289号)要求,省商务厅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境外投资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材料清单详见下表)。被检查对象如未通过检查且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按规定纳入“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并通报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作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评判企业信用等级、落实行业自律的参考,同时,将不得申请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相关财政资金。具体要求和时限等,以省商务厅当年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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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项

(一)境外企业冠名: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中英文均不可以)。

(二)最终目的地界定:是指企业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企业提交的《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均应根据最终目的地企业填写。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最终目的地投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中的境外企业名称与投资路径的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最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最终目的地企业名称不同。

(三)同一境外项目多个中方股东: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四)境外企业/机构注销:注销需将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原件交回原备案部门,如证书遗失,企业应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办理注销。在备案系统办理注销手续后,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将境外企业状态调整为撤注销。

九、业务咨询途径

(一)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可直接咨询广东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二)其他企业可向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咨询。

(三)境外投资有关政策,可在广东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gdcom.gov.cn/)查询。 


注: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下载网址: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1409/20140900723361.shtml

2.《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商务规字〔20215号)下载网址:http://com.gd.gov.cn/zwgk/zcwj/content/post_3753838.html

3.敏感国家(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以及商务部必要时另行公布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会自动识别。4.敏感行业分三类:①涉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投资,主要指涉及跨国境的交通、水利和油气、矿产资源开发类投资以及在有领土争议地区投资的情况。②涉及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具体指以产品或技术作价出资,相关产品、技术涉及我国限制出口的,以及后续境外企业运营中涉及出口限制产品和技术的。③根据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5.深圳市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由深圳市商务局办理。

6.企业设立境外机构(包括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项目部),参照上述分类管理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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