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走出去”到“留下来”:海外经营最容易被忽视的合规战场
企业真正进入海外市场之后,最危险的时刻往往不是签下第一份投资协议,而是项目开始正常经营以后。因为到了这一阶段,企业面对的已经不再是一次性的投资审批,而是每天都可能发生的劳动用工、数据传输、供应链采购、客户交易、环保管理以及政府关系处理。
一家中国企业可以非常顺利地完成境外投资,但如果当地员工不能依法雇佣,客户数据不能合法传输,供应商存在强迫劳动问题,业务人员又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了不当的“商务安排”,此前完成的投资合规仍然不足以支撑企业长期经营。海外合规真正困难的地方,就在于它从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了企业经营的日常问题。
一、人员先于业务落地,用工合规往往是海外经营的第一场硬仗
企业一旦在海外设立公司、工厂或者区域总部,用工问题几乎不可避免。不同国家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解雇程序、员工福利、外籍员工比例以及工作许可的要求差异巨大,而这些规则又往往与当地劳资关系和社会政策紧密相关。
例如,新加坡长期实行较为严格的外籍劳动力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外籍员工设置相应就业准证,并持续调整外籍劳动力准入和薪资要求。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地把国内成熟的人员配置模式复制到境外,而应当在项目落地前就确定哪些岗位适合由中国员工承担,哪些岗位需要本地招聘,以及外派人员是否具备相应工作许可。
劳动合规的边界也正在从“员工有没有合法签合同”扩大到更广泛的人权与供应链责任。欧盟《强迫劳动条例》将于2027年12月14日起适用,禁止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进入、供应或出口欧盟市场,而且适用于所有来源地的产品。
这意味着企业即使没有直接违反东道国劳动法,也可能因为供应商、代工厂或者上游原材料涉及强迫劳动而影响产品进入海外市场。劳动合规因此已经从企业内部的人事部门问题,逐渐变成整个供应链的治理问题。
二、数据合规的核心,不是“能不能出境”,而是“哪些数据可以怎么出境”
随着中国企业海外业务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数据已经成为继资金、设备和人员之后最重要的跨境经营要素之一。总部需要了解境外客户信息,海外子公司需要接入集团 ERP,研发团队需要共享技术资料,人力资源部门需要进行跨境人员管理,这些日常操作都可能产生数据跨境。
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并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共同构成的数据出境监管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规则并不是要求所有数据出境都经过同一种程序。例如,国际贸易、跨境运输、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如果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可以免予适用部分数据出境程序;对于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年度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也属于免于申报安全评估等特定程序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因此可以完全不做数据合规,告知、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一般性义务仍需根据具体场景判断。
因此,企业真正需要建立的不是简单的“数据出境审批表”,而是一套数据分类、权限控制、跨境传输和境外接收方管理机制。尤其对于同时经营中国境内和海外市场的集团企业,更应当提前划清总部、境外子公司和第三方服务商之间的数据边界。
三、供应链与反商业贿赂,决定企业能不能经得住长期经营
海外经营中的另一个高风险领域,是企业与供应商、代理商、客户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商业关系。很多跨境合规事件并不是发生在企业总部,而是发生在代理商、经销商或者当地合作伙伴身上。企业如果只审查自己的员工,却没有对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往往很难真正控制风险。
供应链管理尤其如此。企业选择海外供应商时,不应只比较价格和交付能力,还需要了解其实际控制人、劳动用工、环保记录、制裁风险以及历史合规情况,并通过合同将廉洁、环保和劳动标准转化为可以执行的义务。一旦供应链发生问题,企业需要面对的可能不仅是合同纠纷,还包括产品准入、客户声誉和市场准入风险。
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同样不能被理解成贸易部门的“单项工作”。企业至少应当围绕受管制物项、交易主体和最终用户建立筛查机制,对敏感产品和技术进行出口许可判断,并对客户、代理商和交易链条开展必要尽调。特别是在地缘政治风险持续上升的背景下,一笔交易是否能够完成,越来越取决于交易对手是谁、货物最终去了哪里以及实际用途是什么。

反商业贿赂则是另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2025年6月,商务部发布《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明确企业承担境外廉洁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并强调对境外腐败行为“零容忍”,要求企业建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监督问责和内部控制机制。
这意味着宴请、礼品、差旅、赞助、咨询费以及中介佣金等看似普通的商业行为,都需要结合交易对象和实际目的进行判断。真正有效的反商业贿赂体系,不是写一份漂亮的制度,而是让员工知道什么钱不能花、什么人不能找、什么交易必须审批,以及出现异常情况以后应该向谁报告。
四、ESG已经从“加分项”变成市场准入条件
过去,企业谈 ESG,更多是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和品牌形象;如今,ESG 正逐渐进入产品准入、融资、采购和供应链管理。
对于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碳排放、可持续信息披露、供应链人权和环境责任都可能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成本。企业在海外建厂或者开展大型项目时,还需要关注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危险废弃物处理、生物多样性和社区关系等问题。对于涉及国际融资的项目,《赤道原则》等金融标准也可能影响融资条件。
因此,企业不应等到客户提出 ESG 问卷、银行提出融资条件或者海外监管机构发出调查时才开始补课。更合理的做法,是把 ESG 要求前置到投资决策、项目建设和供应商准入阶段,使环保、人权和治理要求成为经营流程的一部分。
五、海外合规真正考验的,是企业持续调整的能力
企业出海最大的误区,是把合规理解为“完成一次手续”。事实上,投资完成后,企业仍可能面临境外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经营数据报送、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其他持续性监管要求;如果资金用途、投资架构或者经营模式发生变化,也需要重新判断是否触发新的监管义务。
与此同时,东道国法律也不会停留在企业投资当天。税收政策、外汇政策、劳动法规、数据监管、制裁名单、环保标准乃至政府审批机制都可能发生变化。企业如果没有建立持续监测机制,昨天合法的经营模式,可能在今天已经变成新的风险来源。
所以,对真正进入全球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合规体系最终需要完成一次角色转换:从投资部门的“项目手续”,转变为董事会、法务、财务、人力、采购、信息安全和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经营机制。
“走出去”解决的是企业能不能进入海外市场;“留下来”解决的,则是企业能不能在复杂监管环境中持续经营。前者决定出海项目能否启动,后者才真正决定这项全球化战略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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