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企业“走出去”将迎来更系统的廉洁合规要求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说传统反腐败法律更多聚焦境内公职人员和国内经营活动,那么此次草案所释放出的信号更加明确:随着中国企业加快全球化布局,反腐败监管正在进一步延伸至境外投资、境外经营以及跨境资金和资产流动。
从草案内容看,其并不是简单增加几项“境外行贿”的处罚规定,而是试图建立一套覆盖跨境腐败认定、监管机制、案件调查、国际合作、企业廉洁合规以及法律责任的完整制度体系。对于已经或者准备开展境外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参与国际项目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海外业务怎么做、第三方怎么管、资金怎么走、员工怎么管”,都将逐步进入更加明确的廉洁合规监管框架。
一、什么是“跨境腐败”?监管范围明显扩大
草案第三条对“跨境腐败”进行了较为宽泛的界定。
一类是中国境内公民、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同时,境外人员、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也被纳入跨境腐败范围。
另一类则与中国企业“走出去”直接相关。境内公民、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在境外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也可能构成草案所称的跨境腐败。
更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并未将监管对象局限于发生在境外的行贿行为。对于全部或者部分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全部或者部分结果发生在境内的同类腐败行为,以及涉嫌腐败人员逃匿境外、跨境转移腐败资产等行为,也纳入了跨境腐败治理范围。
这意味着,未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时,不能只关注“当地法律允许不允许”,还需要考虑中国法下的跨境廉洁合规风险。
二、企业出海,廉洁合规不再只是“反商业贿赂制度”
草案第四章专门设置“廉洁合规”,对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企业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要求。
草案明确,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进行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有关国际条约、协定,遵守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并且督促、指导境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
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规模、业务范围、营业收入等情况,建立廉洁合规管理制度,将廉洁合规管理贯穿跨境经营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这意味着企业出海的廉洁合规要求已经不再只是“员工不能收钱、不能行贿”这么简单,而是逐渐进入企业治理层面。
草案进一步要求企业开展跨境经营业务廉洁风险识别和评估,建立内部举报机制,对发现的廉洁风险及时预警和处置;对于境外重点岗位、重大资金、重大项目,国有企业还应加强廉洁风险防控,并可以采取境外财务负责人直派、驻外人员轮岗轮换、利益冲突回避等措施。
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第三方“代你行贿”,企业也不能置身事外
企业出海过程中,真正容易产生腐败风险的往往不是企业自己的员工,而是当地代理商、顾问、中介、经销商、项目合作方等第三方。
草案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对聘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尽职调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廉洁风险防范机制,并要求代表企业的第三方遵守企业廉洁合规行为准则。更重要的是,草案明确提出:
不得利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实施跨境腐败行为。
因此,未来企业不能简单以“钱不是我们付的”“是当地代理商自己做的”“我们不知道对方怎么操作”为由切断责任链条。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境外代理商、顾问、经销商、合作伙伴等第三方的准入调查、合同条款、付款安排、佣金合理性、实际服务内容以及持续监督,都可能成为跨境廉洁合规的重要管理环节。
四、跨境资金和腐败资产,也成为监管的重要抓手
草案不仅关注“人”和“行为”,也高度重视资金和资产流动。
根据草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指导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加强对跨境资金的监测。
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资金流入流出、资产转移涉嫌跨境腐败违法犯罪,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这实际上形成了一条比较清晰的监管链条:
跨境资金异常 → 金融及相关部门监测 → 发现可疑线索 → 移送监察、公安机关 → 开展案件调查。
对于企业而言,未来境外投资、项目付款、咨询费、佣金、代理费以及境外资金调拨等业务,除了关注税务、外汇和商业合理性,也需要更加关注资金流与实际业务之间能否形成完整、真实、可验证的证据链。
五、跨境腐败调查,也将越来越具有“国际化”特征
跨境腐败案件最大的难点之一,是人、钱、证据往往不在同一个国家。
草案因此专门设置“案件办理和国际合作”章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办理跨境腐败案件时,可以依法与境外有关机构开展追逃追赃、联合调查、调查取证、信息交流等合作。
在司法协助方面,草案列举了查找、辨认人员,查询金融账户信息,获取文件、电子数据和物品,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以及没收、返还违法所得等多项措施。
同时,草案也特别强调国家主权和境内执法边界。未经中国有关机关同意,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在中国境内开展反跨境腐败调查;境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也不得擅自向境外机构提供证据材料和其他相关协助。
这一点对跨国企业尤其值得关注:面对境外监管机构提出的调查、取证、访谈或者资料提供要求,并不能简单按照对方要求直接配合,还需要考虑中国境内的法律和数据、证据跨境规则。
六、法律责任不再只是“罚企业”
草案第五章建立了多层次的法律责任体系。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跨境腐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其他组织实施相关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草案还规定了公职人员处分责任、民事责任、信用记录、违法所得没收追缴、共同违法责任以及教唆、帮助责任。
对于拒绝提供证据、隐匿、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拒绝、阻碍跨境腐败调查的行为,也设置了相应责任。
而对于企业而言,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规定是:如果从事跨境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履行草案规定的廉洁合规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这意味着,企业的廉洁合规建设本身可能从“内部管理要求”逐渐转变为具有外部监管后果的法定义务。
七、对出海企业而言,现在真正需要关注什么?
从此次草案的整体设计来看,未来企业跨境廉洁合规的重点,可能不再是简单建立一份《反商业贿赂制度》,而是要把廉洁风险真正嵌入企业出海全过程。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设立海外子公司或者开展境外项目时,需要重新审视境外经营主体、员工和管理人员、代理商及其他第三方、重大项目和重大资金、财务和会计记录、内部举报机制以及境外监管调查应对等环节。
尤其是对于已经形成全球业务网络的企业而言,境外子公司“自己经营、自己管理”的模式,未来可能越来越难以满足跨境廉洁合规要求。总部如何制定制度、如何识别海外风险、如何监督境外子公司、如何管理第三方、如何处理发现的腐败线索,都将成为企业全球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上述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跨境腐败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最终法律文本及具体实施要求仍可能根据意见征集情况发生调整。
但从制度方向来看,其释放出的信号已经十分清晰: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后,合规管理的边界正在从投资审批、税务、劳动、数据、出口管制等传统领域,进一步延伸至跨境廉洁与反腐败。
对于已经在境外经营的企业而言,与其等到出现境外腐败事件、资金异常或者监管调查之后再处理,不如将廉洁风险识别、第三方尽调、资金管控和境外子公司监督提前纳入企业出海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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