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审查正在关注什么?——从襄策近期一个境外投资项目看“禁止出口技术、工艺、产品”的审核要求
在本次项目备案文件中,有一项内容尤其值得关注。备案文件特别提示投资主体:
禁止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开展境外投资。

这并不是一句可以简单略过的格式化提示。结合近期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实践可以看到,发改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关注点正在从“投到哪里、投多少钱、做什么业务”,进一步延伸到“企业将以什么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展境外投资”。
过去企业办理ODI时,通常更关注投资目的地是否敏感、项目是否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是否合理,以及境外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何确定。但对于制造业、科技企业以及具有技术和产品出海需求的企业而言,境外投资完成后往往还会发生一系列跨境活动:向境外子公司提供设备、出口产品、转移生产工艺、提供技术资料,或者由境内母公司向境外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这些内容实际上可能与出口管制和技术出口管理产生直接联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投资”与“出口”是两个不同的监管行为。企业可以依法完成境外投资备案,并不意味着其后续用于境外项目的所有产品、技术和工艺都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对于涉及先进制造、电子信息、半导体、新材料、无人机、高端装备等领域的企业,更应当在投资项目设计阶段就同步梳理拟带到境外的产品、技术和工艺是否存在出口限制。
因此,这次项目中出现的这一审核提示,实际上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ODI审核正在更加重视境外投资与我国出口管制政策之间的衔接。
对于企业而言,未来办理境外投资时,不能只回答“我要去哪里投资”“境外公司做什么”,还需要进一步回答一个问题:
这个境外项目,准备把中国的什么带出去?
如果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企业就需要在投资方案阶段提前识别,而不能等到境外公司成立、设备准备出口或者技术准备交付时才发现相关业务无法实施。
这也是襄策在近期境外投资项目中越来越重视的一个审核维度:ODI不是孤立的备案事项,而应当结合项目后续的产品出口、技术输出和境外经营安排进行整体判断。对于有海外建厂、境外子公司设立、跨境并购以及技术和产品出海计划的企业,提前把境外投资与出口管制放在同一项目中统筹考虑,往往比项目落地后再补救更为稳妥。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